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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16章 咬狗正当防卫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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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李世民频频点头,对罗老师赞赏有加。

    这位罗老师不仅会带入受害者视角,还会带入施暴者视角,总是能够全面而细致地考虑各种因素。

    若是大唐官员在量刑时能在多方面考虑案情,那大唐的法治状况定能大为改善。

    ......

    【名场面四:咬狗正当防卫案!】

    【假如有只狗突然咬你,然后你把狗咬死了,这能否算作正当防卫呢?】

    ......

    各朝古人瞬间懵逼了。

    罗老师已经科普好几次正当防卫了,他们已经懂了正当防卫大概是怎么回事了。

    这咬狗......应该不算吧。

    正当防卫的对象,好歹得是个人吧。

    ......

    【不算!因为这只狗并未学习法律,它不具备法治意识,所以它的咬人行为并不能被视为不法侵害!】

    【但是如果这只狗价值不菲,它咬你,然后你又把狗咬死了,这又该如何定义呢?】

    【这个叫紧急避险啊同学们!】

    ......

    “???”

    各朝古人头上缓缓冒出来几个问号。

    不是,同样是狗,为什么还会因为贵贱程度不一样,案件性质还不一样呢?

    难道是因为案例一中的狗是野狗,野狗不会去官府告状?

    而第二个案例中的狗是达官贵人饲养的狗,狗主人会去官府状告咬狗之人,所以才会有紧急避险这个说法?

    ......

    【再或者,张三放狗咬你,你又把狗给咬死了,问成不成立正当防卫?】

    ......

    各朝古人嘴角一阵抽搐。

    好家伙,有狗你是真咬!

    谁家好人一直逮着狗咬!

    ......

    【当然成立!】

    【因为狗,在这里是张三用来实施犯罪行为的工具!】

    ......

    永乐年间。

    这几种咬狗情况,直接让朱家父子三代直接当场傻掉。

    这几个案例分明是搞笑来的吧!

    正经人谁会去咬狗啊!

    那咬狗是正当防卫,把狗咬死,不会又整出来个防卫过当吧?

    ......

    嬴政对这几个问题颇感兴趣。

    他推测,后世对于正当防卫的定义,应当是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。

    所以咬死案例一中的狗,不算正当防卫。

    案例二中的紧急避险,他不太理解。

    然而,案例三就有意思了。

    没有法治意识的狗,是不能犯罪的,只能沦为工具。

    那如果案例中的狗是没有法治意识的人呢?

    该如何界定这个人的行为?

    ......

    【我们继续啊,再来一个例子。】

    【如果一个女的放狗咬我,我并不咬狗,而是咬了这个女的,这能否算作正当防卫?】

    ......

    “哈?”

    各朝古人只感觉自己脑瓜子好像有点不够用了,不禁开始讨论起来。

    “刚才咬狗,现在咬人?”

    “按照刚刚的说法,狗是工具,所以这次直接找上了主人?”

    “狗咬人,女的没咬人,那这女的算是对他实施了不法侵害吗?”

    “这会不会是所谓的紧急避险?”

    还没等他们讨论出结果,罗老师的答案已经给出。

    ......

    【当然算!】

    【华夏有句老话,相信大家都知道,擒贼先擒王!】

    【狗,我是打不过的,但要对付那个女的,我还是绰绰有余的。】

    【因此,这就叫正当防卫!】

    ......

    各朝古人直接傻掉。

    好家伙,后世的擒贼先擒王原来是这么用的!

    李斯先是点头,随后又摇头,最后才说了一句:

    “这个咬狗案着实生动有趣,只是对我们大秦来说,没有太大的参考意义。”

    “毕竟,因狗而起的纷争在大秦并不多见。”

    嬴政不赞同这个观点。

    罗老师这些看似让人啼笑皆非的言论,仔细琢磨之下,其实蕴含着深刻的道理。

    “不,这人咬狗之说,看似荒唐。”

    “但是,若是某些人就如同恶犬,是狗仗人势,恶意欺人之辈......”

    “人若是要屠这恶犬,又该如何判定其罪责?”

    嬴政环视一圈朝堂,眼中闪过一抹厉色。

    朝堂上大部分官员此刻皆是战战兢兢,他们虽然不屑于欺压百姓,但是难保自己的族人、下人中没有为非作歹之人。

    嬴政将众人的反应尽收眼底,继续说道:

    “后世法律的内核之深奥,实在令人叹为观止。”

    经嬴政的提醒之后,李斯这才意识到,自己一直引以为傲的法治理念,与后世的完备体系相比,仍有诸多不足之处。

    李斯心中涌起一股强烈的感觉,天幕一定能给他带来更多的启示,至少能帮助他将大秦的律法更加完善!

    ......

    【名场面五:我强暴我自己犯法吗?】

    毫无疑问,这个标题又将各朝古人的CPU都快烧干了。

    这......是如何做到的啊?

    天幕继续播放。

    【甲乙两人是舍友,都是女生。两人之间产生了矛盾。】

    【因此,甲找了张三去强暴她的舍友,并将舍友的照片寄给了张三。】

    【当张三到达这个女生宿舍时,舍友不在,张三以为甲是要被强暴的对象,结果误将甲给强暴了。】

    【那么,张三的行为属于什么错误呢?】

    【是打击错误还是对象错误?】

    ......

    各朝古人嘴角狠狠抽了一下。

    这应该是对象错误吧。

    毕竟张三连人都看错了。

    ......

    【是对象错误!】

    【因此,无论依据具体符合说还是法定符合说,张三的行为都构成了强奸罪的既遂。】

    【然而,对于甲的行为,我们该如何定义其错误类型呢?】

    ......

    “哈?”

    朱瞻基瞪大了眼睛,有些疑惑。

    “甲还有错误吗?”

    “她不是已经受到惩罚了吗?”

    “她已经丢失清白,还要受法律惩罚一次吗?”

    朱棣则静静地沉思了片刻,然后缓缓说道:

    “这或许就是后世法律的严谨之处,它不会放过任何一个心怀不轨、意图作恶之人。”

    ......

    【甲的这种行为是典型的打击错误。】

    【然而,如果按照法定符合说的观点来看,我们该如何为甲的行为定罪呢?】

    【强奸罪的既遂还是未遂?】

    【我把我自己给强奸了?】

    【是不是听起来很荒谬?】

    【只有按照具体符合说,甲才构成强奸罪的未遂。】

    【当然,如果甲去报案,这个叫什么?】

    【这个叫自首。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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